一、监管事项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经营行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管职责,有权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监管事项包括: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1.农作物商品种子质量是否合格;
2.种子产品标签标注是否规范;
3.经营品种是否审定,是否在适宜种植区域;
4.种子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了经营档案。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4.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协同监管机制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公示、共享。
(二)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条例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批文变更其营业执照;执法部门对企业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相关部门的监管结果通过信息平台,互通共享,为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有效有力监管提供依据。
三、监管措施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填写对照检查表,并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或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证照;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情况;种子进销台账档案;种子的包装、标识等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规程规定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建立监管档案。建立辖区内由农业主管部门颁证的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证照齐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2.管理合规,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企业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等。
(四)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四、事后监管
(一)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执法部门举报,执法部门应对及时受理、查处,对核查属实的及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等违法行由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规章的规定审查、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农业主管部门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